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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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秀芳 法定代理人 陳燦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刁俊銘 、僑航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年5月7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陳美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何秀芳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