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再審聲請人 張世達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58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所設之救濟方法。故得提起再審的裁判唯有確定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明文規定暨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張世達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101年1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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