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慶璋 選任辯護人 張孟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德雙 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慶璋、李德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2年3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汪慶璋、李德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前經延長羈押1次,至102年3月30日,2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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