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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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願接受適法刑事制裁,無逃亡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況且於審判上或執行上,並無顯難以進行之情事。再者,告訴人 張郁炘 、 陳伸銓 已返家修養,故其身體健康並無大礙,且被告亦無積極行為欲置告訴人於死地。又被告主觀上並無以殺人之意思置被害人於危險之中,客觀上告訴人陳伸銓當時神智清楚,且位於往來車輛頻繁的鬧市,處於隨時得求救之狀態,亦非陷於性命危險之情狀,是本件難謂被告之行為該當於不作為殺人罪,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2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依據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監視器翻拍畫面等相關證據資料,被告以時速
7、80公里之高速自後追逐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且當時已近深夜,視線非如白晝明亮,被告竟駕車高速沿臺中縣大里市○○路追逐,自東明路至東榮路,其間經過數個交岔路口,被告之行為已將被害人置於危險之境況,且於被害人人車倒地後,被告竟仍手持木棍下車走向被害人,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本件係經警拘提到案,另有同案被告鍾昶鉉涉嫌頂替犯罪,顯見被告有逃匿以規避追訴、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且查此項情形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