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之新臺幣30,020,750元與所附之支票金額總額不符。)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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