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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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興寶 即到你家商行相對人即債務人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周素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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