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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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59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李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
之訴訟,此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在卷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
訴前之95年2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
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
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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