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67號
原   告 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
法代代理人  陳衡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月嬌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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