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原鎮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林祝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祝容(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台中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住戶規約影本。
四、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台中市○區○○路0段0號8樓之13」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8,960元之計算式為何?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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