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林趙月娥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被告 趙文傑
趙文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豐澤 被告 吳秀鳳 即 趙金塗 之繼承人)
趙俐嵐 即趙金塗之繼承人 趙鈺翎 即趙金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趙月卿 所遺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文傑、趙文英、吳秀鳳、趙俐嵐、趙鈺翎等5人(以下合稱被告,若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姓名)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趙月卿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死亡,惟趙月卿與其配偶 陳柏煉 並未生育子女,且其父母親及配偶均先於趙月卿亡歿,故其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姊妹即被告趙文傑、趙文英、訴外人趙金塗,而趙金塗嗣於107年11月22日死亡,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由其配偶及子女即被告吳秀鳳、趙俐嵐、趙鈺翎等人再轉繼承,是兩造為趙月卿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原告與趙文傑、趙文英之應繼分比例各為四分之一,吳秀鳳、趙俐嵐、趙鈺翎等3人之應繼分比例則各為十二分之一。而趙月卿於繼承開始時遺有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三、被告趙文英答辯略以:伊同意原告之分割方式等語。
四、被告趙文傑、吳秀鳳、趙俐嵐、趙鈺翎等4人則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107年度遺產稅繳款書、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分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字第805號卷第17-22、27、29、37、73-83頁),並經本院核閱無誤;且為趙文英所不爭執,已非無據。況趙文傑、吳秀鳳、趙俐嵐、趙鈺翎等人均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蓋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第831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繼承人趙月卿所遺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為兩造所公同共有,而其中編號1-2所示不動產業已辦妥繼承登記,被繼承人既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並無不能分割遺產之情形,然兩造迄未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依照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趙月卿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觀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惟仍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核屬公允,尚無不當;被告趙文英則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另被告趙文傑、吳秀鳳、趙俐嵐、趙鈺翎等4人對於遺產分割方法則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認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各繼承人即可自由處分其分得之應有部分,足以增進經濟流通性,故認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附表二編號3-13所示之存款由兩造即全體繼承人為原物分配,並無困難,應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另附表二編號14-27所示之公司股份,因其股數不多,並具有一定之市場價格,易於變賣,故認以變價分割為宜,賣得價金再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故本院認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以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為適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趙月卿所遺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全體繼承人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雅勻附表一、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林趙月娥│1/4│├──┼────┼─────┤│2│趙文傑│1/4│├──┼────┼─────┤│3│趙文英│1/4│├──┼────┼─────┤│4│吳秀鳳│1/12│├──┼────┼─────┤│5│趙俐嵐│1/12│├──┼────┼─────┤│6│趙鈺翎│1/12│└──┴────┴─────┘附表二、被繼承人趙月卿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遺產內容│分割方法│├──┼───────────┼────────────┼────────┤│1│臺北市○○區○○段三小│權利範圍:1/4│左列不動產均由兩│││段851地號土地│面積:119平方公尺│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2│臺北市○○區○○○路│權利範圍:全部│分別共有。│││169巷10-3號房屋│││├──┼───────────┼────────────┼────────┤│3│大同郵局存款暨孳息(含│新臺幣(下同)10,929元│左列存款扣除用以│││二月份敬老金)││繳納遺產稅之182,│├──┼───────────┼────────────┤310元後,均由兩││4│保安郵局存款暨孳息│28元│造依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5│瑞興銀行營業部存款暨孳│1,428元││││息│││├──┼───────────┼────────────┤││6│台新銀行延平分行活儲存│4,330,038元││││款暨孳息││││││││├──┼───────────┼────────────┤││7│台新銀行延平分行外匯綜│1,020,595元││││存存款暨孳息│││├──┼───────────┼────────────┤││8│彰化銀行定期存款暨孳息│2,000,000元│││││││├──┼───────────┼────────────┤││9│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暨│828元││││孳息│││├──┼───────────┼────────────┤││10│台北富邦銀行大同分行38│500,607元││││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11│台北富邦銀行大同分行│469元││││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暨孳息│││├──┼───────────┼────────────┤││12│華南銀行存款暨孳息│323元│││││││├──┼───────────┼────────────┤││13│合作金庫銀行中山分行存│73,143元││││款暨孳息│││├──┼───────────┼────────────┼────────┤│14│南僑│107股│左列公司股份變價│││││後,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15│環泥│1,792股│予以分配。││││││├──┼───────────┼────────────┤││16│三商│2,150股│││││││├──┼───────────┼────────────┤││17│味全│908股│││││││├──┼───────────┼────────────┤││18│ 嘉裕 │853股│││││││├──┼───────────┼────────────┤││19│ 潤泰全 │470股│││││││├──┼───────────┼────────────┤││20│宏碁│412股│││││││├──┼───────────┼────────────┤││21│大眾控│83股│││││││├──┼───────────┼────────────┤││22│瑞興銀│1,249股│││││││├──┼───────────┼────────────┤││23│榮化│318股│││││││├──┼───────────┼────────────┤││24│長興│2,714股│││││││├──┼───────────┼────────────┤││25│燁興│31股│││││││├──┼───────────┼────────────┤││26│楠梓電│1,611股│││││││├──┼───────────┼────────────┤││27│旺宏│17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