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慧│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11584││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李明慧│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74377││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慧│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584││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明慧│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377││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信貸1: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2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96年9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二、信貸2: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2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96年9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契據影本。證三: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