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育泰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育泰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即於其所有之建物上增建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通知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工,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建築之管理,所為甚屬不該,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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