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 林瑞崗 相對人 高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營森 於民國97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1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張營森攜同一般保證人 賴寶雲 於97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5,700,000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第三人張營森自101年10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554,56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另第三人張營森雖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於97年10月14日移轉與相對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高敏修、第三人張營森、一般保證人賴寶雲就本件陳述意見,相對人高敏修雖抗辯,所言縱係屬實,亦屬應如何清償抵押債權之爭執,依上說明,應另循途徑以謀解決,非本院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456-4││││96│全部│高敏修│└──┴───┴────┴───┴───┴────┴─┴──┴──┴────┴─────┴────┘┌─────────────────────────────────────────────────────┐│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141│花蓮縣花蓮│民勤段│住家用、│一層58.60│187.54│陽台│13.27│平方公尺│全部│高敏修││││市○○路29│456-4地│鋼筋混凝│二層58.60││││││││││6巷12號│號│土造、3│三層58.60││││││││││││層│屋頂突出物│││││││││││││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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