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劉宗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元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追保通知送達證書及拘票回證、104年5月21日士檢朝執己緝字第735號通緝書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紀錄表可稽,足堪信實。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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