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410號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 陸萬 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拾陸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元以下者以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陸萬零壹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