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幼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蔡幼前 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6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