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鈞尹具保人石苡均上列被告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苡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石鈞伊 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石苡均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
104年2月10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之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5月27日 雲檢銘木
104執助309字第15470號函及後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警員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6月8日投檢蘭勤104執助225字第10998號函及後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警員拘提報告書影本附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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