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509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吳富凱 律師
被 告 蔡江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
訴訟為限。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
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
當事人兩造僅原告一方為法人,不適用同法第24條合意管轄
之規定,而被告住所地係在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各1份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