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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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俊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嚴碧霞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2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部分,該房屋經中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42萬1888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應為
242萬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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