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慶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慶祥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0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以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0一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施慶祥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二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慶祥前於一00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最高法院以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0一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於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二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00三九八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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