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邱泓明 被告 方惠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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