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玉立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章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102年8月31日│17,980元│U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