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義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64號及102年12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37號行政訴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