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簡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