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現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乃通知具保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復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拘提其到案執行,亦因被告行蹤不明而拘提無著,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二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執行時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三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