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88號上訴人 賴月鳳 被上訴人 熊楚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高雄市○○區○○○路○○○號19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即109年2月25日房屋之價額為準。至被上訴人另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之租金、及水、電、瓦斯費等費用,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108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5,600元,有系爭房屋108年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司簡調卷第15頁),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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