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丘慶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丘慶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丘慶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