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7號聲明人 曾金章 上列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明確。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原告 邱玟 融其系爭標的自益信託之受託人,並於民國110年6月11日辦妥自益信託登記,聲明人為系爭標的之受託人,依法受承受的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然查,聲明人僅係主張因信託登記而取得本件為訴訟標的之不動產權利,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所定應承受訴訟之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信託任務終了、本於一定資格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死亡或喪失資格,亦無同法第174條當事人受破產宣告或開始清算等情形,即與承受訴訟之要件未合,是聲明人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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