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63號
原 告 華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