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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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389號原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7,0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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