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交附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附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
曾素美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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