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43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在台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631號),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月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