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求刑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願適用簡易判決程序,而公訴人亦當庭同意被告之求刑,是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兆慶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