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二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台南縣永康市○○里○○路○○○號建物及台南縣永康市○○里○○路○○○號建物之房屋課稅資料。
二、上開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被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