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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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立東石高中│第一商業銀行 朴子分 │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叁萬叁仟陸佰元│BC八一五六六八│││││行│││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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