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8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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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2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五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
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六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法律修正報結出所,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與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之有期徒刑十月、五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縮刑假釋出監,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詎甲○○猶不知悔改,亦不思徹底戒絕毒品,復於前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
二十、二十一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而吸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八月九日十八時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一.二公克,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經警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柳寶倫審判長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