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42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合計驗餘淨重參拾柒公克)、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小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零參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2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含袋共重38.6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含袋共重2.69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市警察局於民國97年8月14日晚間6時9分許,在其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號15樓之17租屋處查獲,並分別扣得白色粉末3小包(含袋毛重共38.64公克)、白色結晶體3小包(含袋毛重共2.69公克)。而扣案白色粉末,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37公克);扣案白色結晶體,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9318公克、0.3093公克、0.7895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030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9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366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行政院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0970007484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9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2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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