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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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92號聲請人庚○○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豐守 律師相對人戊○○
5樓丁○○○
樓乙○○己○○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百分之十八。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總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55,097元。因相對人各應對聲請人負擔部分各為百分之十八,按此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家印附表一、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50797元││├─────────────┼─────────────┼──────────┤│鑑測費(含謄本費)│4300元││├─────────────┼─────────────┼──────────┤│共計│55097元││└─────────────┴─────────────┴──────────┘
附表二: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表┌──────┬───────┬───────┬───────┐│相對人姓名│負擔比例│應負擔之金額│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戊○○│百分之十八│9917元││├──────┼───────┼───────┼───────┤│丁○○○│百分之十八│9917元││├──────┼───────┼───────┼───────┤│乙○○│百分之十八│9917元││├──────┼───────┼───────┼───────┤│己○○│百分之十八│9917元││├──────┼───────┼───────┼───────┤│丙○○│百分之十八│9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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