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債權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恳祥 債務人 浩晟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500,000元│民國10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00,000元│民國106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85,943元│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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