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陳英輝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被告 葉雅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雅麗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不動產總價額合計為40,920,9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總價額(即40,920,926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系爭土地│每平方│土地總面積│應有部分│系爭土地之│││公尺公│(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告現值│)││(元以下四│││(元)│││捨五入)│├──────┼───┼─────┼───────┼─────┤│691地號│7000│2012│1│00000000│├──────┼───┼─────┼───────┼─────┤│719地號│7000│1589│1│00000000│├──────┼───┼─────┼───────┼─────┤│719-1地號│7000│312│9039/10000│0000000│├──────┼───┼─────┼───────┼─────┤│619-21地號│15200│1068│1/36│450933│├──────┼───┼─────┼───────┼─────┤│619-22地號│15200│1312│1/9│0000000│├──────┼───┼─────┼───────┼─────┤│619-23地號│15200│347│1/9│586044│├──────┼───┼─────┼───────┼─────┤│642地號│7000│1134│1│0000000│├──────┼───┼─────┼───────┼─────┤│957地號│32000│3029.03│7/432│0000000│├──────┴───┴─────┴───────┴─────┤│建物課稅現值978400│└──────────────────────────────┘
合計40,920,92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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