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4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聲請人竑佑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昆明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成龍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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