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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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861號原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錦興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附表二所示各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6,748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改其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錦興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6紙(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經原告於發票期日向付款銀行提示未獲付款,遭拒絕往來而退票,屢經催討,仍不為清償。另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票日期雖尚未屆至,惟該支票所載之帳號已遭付款銀行拒絕往來,顯有到期無法兌現之虞,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並就未到到期支票一併提起將來給付之訴為請求。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6紙、退票理由單2紙、被告戶籍謄本及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影本各一份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又按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錦興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既對於其所簽發交付之發票日各為95年7月21日、95年8月21日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因存款不足與拒絕往來而均無法如期兌現,則被告所簽發交付之其餘發票日為95年9月21迄95年12月21日如附表二所示之4紙支票,即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原告對此部分價金債權,一併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洵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52,220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給付原告104,52元及自附表二所示各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附表一:95年度竹簡字第8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背書人││││││(新臺幣)││││├──┼────┼──────┼──────┼─────┼──────┼─────┼────┤│1│錦興塑│新竹國際商業│95年7月21日│26,110元│95年10月25日│AA0000000││││膠工廠│銀行三姓橋簡││││││││股份有│易型分行││││││││限公司│││││││├──┼────┼──────┼──────┼─────┼──────┼─────┼────┤│2│錦興塑│新竹國際商業│95年8月21日│26,110元│95年10月25日│AA0000000││││膠工廠│銀行三姓橋簡││││││││股份有│易型分行││││││││限公司│││││││└──┴────┴──────┴──────┴─────┴──────┴─────┴────┘┌─────────────────────────────────────────────┐│附表二:95年度竹簡字第8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背書人││││││(新臺幣)││││├──┼────┼──────┼──────┼─────┼──────┼─────┼────┤│1│錦興塑│新竹國際商業│95年9月21日│26,110元│95年9月22日│AA0000000││││膠工廠│銀行三姓橋簡││││││││股份有│易型分行││││││││限公司│││││││├──┼────┼──────┼──────┼─────┼──────┼─────┼────┤│2│錦興塑│新竹國際商業│95年10月21日│26,110元│95年10月22日│AA0000000││││膠工廠│銀行三姓橋簡││││││││股份有│易型分行││││││││限公司│││││││├──┼────┼──────┼──────┼─────┼──────┼─────┼────┤│3│錦興塑│新竹國際商業│95年11月21日│26,110元│95年11月22日│AA0000000││││膠工廠│銀行三姓橋簡││││││││股份有│易型分行││││││││限公司│││││││├──┼────┼──────┼──────┼─────┼──────┼─────┼────┤│4│錦興塑│新竹國際商業│95年12月21日│26,198元│95年12月22日│AA0000000││││膠工廠│銀行三姓橋簡││││││││股份有│易型分行││││││││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