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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