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5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乙○○傷害、毀損等案件,丙○○、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毀謗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丙○○、乙○○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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