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97年度毒偵字第43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毛重各約0.3公克、0.4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及97年度毒偵字第43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包均為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燬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各約0.3公克、0.4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12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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