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7號受罰人 江豐錦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豐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受罰人江豐錦於民國96年5月1日經合利太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同年月9日同意就任,依上開規定原應於96年5月9日就任後6個月內即96年11月8日前完結清算,不能完結清算者,亦應於限期內聲請本院展期,詎受罰人並未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復逾期1年5月至97年10月9日始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有聲請延展清算卷可查,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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