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幸郎 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四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甲○○與 沈連雲 (業經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完畢)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三井
六號」漁船,由甲○○擔任船長,沈連雲則為輪機長。詎甲○○等二人為用機車出售與大陸漁民,以換取買入漁貨牟利,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一日,推由沈連雲在高雄市○鎮區鎮○○街○○○號「準壹光陽機車行」,向 謝安昇 (亦經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表示欲購買贓車十二輛,謝安昇乃基於買受贓物之犯意,於翌日(同年月二日),在高雄市○○區○○路○○○號其住處附近,向綽號「 有慶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每輛機車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所示乙○○、 林志青 、 秦如洲 、 黃錦文 、 江政賢 、 馬政富 、 梁慶耀 、 蔡延厚 、 周志榮 、 張恩 、 楊清景 、 石寶玉 等十二人所失竊之機車共十二輛。旋以每輛七千元之代價轉售予甲○○及沈連雲,並分別於八十二年四月八日、九日、十日下午六時許,分三批每批四輛機車,在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德茂冰廠附近,將上開車輛交付沈連雲收訖。沈連雲及甲○○隨即指示不知情之「三井六號」船員 楊正華 (業經判決無罪確定),由沈連雲、楊正華於上開交車日,將機車分次搬入「三井六號」漁船船艙內。嗣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許,經臺南師管區兼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五三一情報組,在停泊於高雄縣前鎮漁港內之「三井六號」漁船上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贓車十二輛。
案經高雄港務警察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訊據被告甲○○固坦承與沈連雲合資購買「三井六號」漁船,由其擔任該船船長,
沈連雲任輪機長,及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時得知沈連雲在上開漁船船艙內放置贓車十二輛,惟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犯行,辯稱:伊雖知沈連雲要用贓車交換漁貨之事,惟沈連雲告知他會自行處理,且沈連雲也是股東,故無法約束他所為 云云 。
經查:
㈠右揭同案被告謝安昇明知附表所示十二輛機車為贓物,仍向綽號「有慶」之成年男
子購買,並轉賣予亦知為贓物之沈連雲買受等節,已據同案被告沈連雲於警訊(見警卷第二頁至第四頁)、謝安昇於警訊(見警卷第十頁至十一頁)、偵查(見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三二二卷第二十五頁)及原審審理時(見原審法院八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九八五號卷第三十七頁)供承在卷。又同案被告楊正華於警訊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伊於右揭時地協助沈連雲搬運附表所示十二輛機車,當時被告及沈連雲均告訴伊,因魚不好抓,要運這些機車至大陸出售或換漁貨等語(見警卷第八頁反面、原審上開卷第十四頁),且附表所示十二輛機車分別為乙○○、林志青、秦如洲、黃錦文、江政賢、馬政富、梁慶耀、蔡延厚、周志榮、張恩、楊清景、石寶玉於附表所示失竊時地失竊一節,亦據乙○○、林志青、秦如洲、黃錦文、江政賢、馬政富、蔡延厚、周志榮、張恩、楊清景、石寶玉於警訊(見警卷第十六頁至第二十八頁、第三十一頁至第四十頁)、梁慶耀於警訊(見警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頁)及本院八十三年上易字第七四號案件(見該卷第二十四頁反面至第二十五頁)證述綦詳,並經證人即準壹機車行老闆 許福淨 證述:本件係沈連雲向伊表示要買中古車,因伊未販售而轉介謝安昇與沈連雲買賣等語明確(見警卷第十四頁至第十五頁、本院上開卷第三十三頁),此外,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各十二紙、行車執照影本十一紙、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簿影本一紙及現場查獲贓車照片十幀在卷可資佐證,亦經本院調取共犯沈連雲、謝安昇等贓物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被告顯係與合夥之沈連雲欲以機車販售與大陸漁民,牟利換取漁貨,並明知上開扣案之十二輛機車為贓物,而推由沈連雲出面購得,再令楊正華與沈連雲搬運至上開漁船船艙內無訛。
㈡至被告辯稱:伊雖知沈連雲要用贓車交換漁貨之事,惟沈連雲告知他會自行處理,
且沈連雲也是股東,故無法約束他所為云云。惟同案被告楊正華於警訊及審理中均供稱:伊係受船長指示搬運贓車上船,要換取大陸漁貨等語,業如前述,核與同案被告沈連雲所供稱:伊有向甲○○說用這些機車去與大陸人民換取漁貨等語相符(前開偵查卷第十八頁),足見被告係與沈連雲共同故買贓物。縱沈連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更異前詞,改稱:被告未出資購買機車,伊在八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才向被告說要用機車換魚云云(見原審上開卷第三十七頁),惟沈連雲於原審法院質問利潤如何分配時, 沈默 以對(見同上),復於本院上開案件審理中否認知情謝安昇所售機車為贓車云云,而與其於上開警訊、偵查中所述不符,應係事後迴護自己及被告之詞,自不足採信。再者,被告又自承與沈連雲共同出資購買三井六號漁船,由其擔任船長,沈連雲為輪機長(俗稱大車)等情,而被告既出資購船並擔任漁船船長,目的即在獲取漁貨,顯無任由合夥人沈連雲自行決意故買贓車放置船艙內,伺機交換漁貨出售牟利,被告卻自行捕魚之理。是以,被告所辯應為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㈢同案被告沈連雲與被告甲○○前揭共同故買贓物之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
定執行完畢,亦有原審法院八十三年易字第六四七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四號判決影本、沈連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一份在卷可按。至被告甲○○復請求傳訊沈連雲,因沈連雲於上開案件內就被告涉犯本案之情節已供述明確,本院認無再行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洵堪認定。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與另案被
告沈連雲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其等分三批(八十二年四月八日、九日、十日)收受交付贓車之行為,時間密接,應係基於單一故買贓物之犯意接續所為。又被告嗣後指示楊正華搬運贓車至漁船船艙內之行為,係故買贓物犯行之後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甲○○犯罪事證既明,原審法院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此次買受贓車達十二輛之多,且欲運往大陸交換漁貨,犯罪情節非輕,手段可議,及犯後猶飾詞狡辯,藉故拖延,拒不到庭接受審判追訴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妥,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失竊時間│失竊地點│被害人│失竊機車│車牌及引擎號碼│價值│備考││││││種類││││├──┼──────┼──────────┼──────┼────┼───────┼─────┼─────┤│一│八十二年三月│高雄市○○區○○○路│乙○○│光陽牌│OCD-023│新臺幣肆萬│㈠八十一年│││卅日十七時│一九六號││124cc│GY6D-295576│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二│八十二年三月│高雄市○○區○○○路│利昌機械工程│光陽牌│MHV-600│新臺幣伍萬│㈠八十二年│││廿九日十六時│與南台路口│處│149cc│KG9A-204833│元│一月二十一│││四十五分││││││日買受│││││││││㈡無車牌│├──┼──────┼──────────┼──────┼────┼───────┼─────┼─────┤│三│八十二年三月│高雄市○鎮區○○○街│秦如洲│光陽牌│FRO-743│新臺幣肆萬│㈠八十一年│││卅日廿時│五十號前││124cc│GY6D-763199│捌千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四│八十二年三月│高雄市○○區○○○路│黃錦文│光陽牌│OGI-122│新臺幣伍萬│㈠八十一年│││卅日十五時│二二六號││124cc│GY6D-736059│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五│八十二年四月│高雄市○○區○○○路│ 江賴純 │光陽牌│ABI-749│新臺幣叁萬│㈠八十一年│││六日十五時│五七九號││124cc│GY6D-709053│伍千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六│八十二年三月│高雄市○○區○○路與│高雄市政府工│光陽牌│XJB-422│新臺幣叁萬│㈠八十一年│││廿九日十九時│中華路口│務局違章建築│124cc│KG2E-202713│伍千元│一月十日出│││││處理隊││││廠│││││││││㈡無車牌│├──┼──────┼──────────┼──────┼────┼───────┼─────┼─────┤│七│八十二年四月│高雄市○○區○○路與│梁慶耀│光陽牌│XAF-391│新臺幣肆萬│㈠八十一年│││六日十六時│新田路口││124cc│GY6D-601762│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八│八十二年三月│高雄市○鎮區○○○路│中台雷訊股份│光陽牌│OCD-026│新臺幣伍萬│㈠八十一年│││卅日十九時│六號前│有限公司│124cc│GY6B-708876│叁仟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九│八十二年四月│高雄市○○區○○○路│周志榮│光陽牌│OGF-818│新臺幣肆萬│㈠八十一年│││六日十六時│中正文化中心││124cc│GY6D-726703│玖仟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十│八十二年四月│高雄市○○區○○○路│張恩│光陽牌│OEB-306│新臺幣肆萬│㈠八十一年│││六日十時│一一八號前││124cc│GY6D-312218│伍仟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十一│八十二年四月│高雄市○○區○○路與│楊清景│光陽牌│OCK-068│新臺幣肆萬│㈠八十一年│││六日十五時│復興路口││124cc│GY6D-606591│元│一月十日出│││││││││廠│││││││││㈡無車牌│├──┼──────┼──────────┼──────┼────┼───────┼─────┼─────┤│十二│八十二年四月│高雄市○○區○○路一│石寶玉│光陽牌│XBC-598│新臺幣肆萬│(補報失竊)│││五日十三時│五七號││124cc│GY6D-611709│元│㈠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買受│││││││││㈡無車牌│├──┴──────┼──────────┴──────┼────┼───────┼─────┼─────┤│合計││十二台││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