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52號原告乙○○
號5樓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撤回告訴,公訴不受理在案,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請求移送管轄民事庭,應繳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王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