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陳述與調解聲請狀所載同。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三
日止,於每月十三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完畢止,
,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