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棋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棋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6月、5月(共6罪)、4月、
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5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6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2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㈦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㈧另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3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㈨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㈩復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㈠、㈣至㈩案件及前述㈡、㈢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51號裁定、新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59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接續執行,於98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本應於103年4月7日縮刑期滿,惟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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